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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章丽娜与胡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娜,胡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章丽娜。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磊,居民。原告章丽娜与被告胡磊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桂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丽娜诉称:被告租赁原告开办的新安镇万众福百货商城商铺经营,欠原告商铺租金250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3年2月30日前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胡磊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胡磊与灌南县新安镇万众福百货商城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灌南县新安镇万众福百货商城商铺二层110、111号铺位用于经营男装,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第一年租金39000元,于2012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年租金41075元,于2013年9月20日支付。第三年租金43130元,于2014年9月20日支付。在第一年承租期间,被告仅给付了部分租金,尚余25000元未给付,并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欠条为凭,欠条载明:“今欠万众福百货商城现金贰万伍仟元正(¥25000),还款日期2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胡磊”。第一年租期届满后,被告离开租售场地。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2月只有28天,无“2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胡磊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当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其在尚欠原告租金25000元,向原告出具一欠条,虽承诺于2013年2月30日前付清,但因2013年无“2月30日”,本院认定被告应于2013年3月1日付清,现被告对尚欠的租金25000元仍未能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金25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二第、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磊给付原告章丽娜租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3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胡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顾桂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