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何传兴,何传碧与吴沁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兴,何传碧,吴沁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400号原告何传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国林,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传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国林,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沁柯,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何传秀,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传兴、何传碧与被告吴沁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传兴、何传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