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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本银与葛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本银,葛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1号申请人:刘本银,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公民身份号码发342521197210156814。申请人:葛晶晶,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本银与申请人葛晶晶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刘本银赔偿葛晶晶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葛晶晶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二、刘本银赔偿葛晶晶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231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