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蔡家祥与余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家祥,余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蔡家祥,汉族,住博罗县石坝镇。被执行人余汉林,汉族,1976年04月11日出生,住博罗县罗阳镇。申请执行人蔡家祥与被执行人余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25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83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了106983元(含执行费1483元和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对逾期利息予以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91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