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秀芬申请执行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许秀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7层806。法定代表人赵小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58号裁决,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秀芬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许秀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秀芬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 牛毅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