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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3号原告:金正石,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原告:金福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原告:李春洙,男,朝鲜族,安图县石门镇政府司机,现住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住所地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鸡冠山十工区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