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3号原告:金正石,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原告:金福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原告:李春洙,男,朝鲜族,安图县石门镇政府司机,现住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住所地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鸡冠山十工区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专JHGK-1标项目部十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金正石、金福子、李春洙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