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大洋铸钢厂与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大洋铸钢厂,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大洋铸钢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法明,厂长。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金铂园路17号。法定代表人潘武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大洋铸钢厂与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洋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舟定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大洋铸钢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已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并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林妙芬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