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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超犯票据诈骗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53号罪犯陈超,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超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陈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超在执行期间,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陈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6月17日,通远路桥公司进行注册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及出资变更为陈超个人出资1350万元占总股份的90%,任重个人出资135万元占总股份的9%,河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占总股份的1%。经查证陈超等三个股东均未出资,构成虚假出资罪。另外,2003年初,陈超伙同他人通过两笔商业承兑汇票转帖现业务骗取银行1.28亿元资金。2004年陈超和妻子李娜在上海伪造了名为苏万明、刘畅的居民身份证两张。同时认定为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刑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