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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胡承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胡承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宏伟。被告胡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被告胡承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伟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判员  雷锦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