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胡承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胡承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宏伟。被告胡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被告胡承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伟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判员 雷锦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