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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余妙华与张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妙华,张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余妙华,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张潇,女,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妙华与被执行人张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法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及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法执字第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学明审判员  梁庭超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