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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管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光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光平,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蒋朝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管光平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