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开商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开商初字第0174号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勤海,公司职员。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彪。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勤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0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原告维权实际经济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各种化工产品,被告购货后,给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7月17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结欠货款总金额为169110元人民币。二.乙方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19110元,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9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四.乙方逾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仍应当支付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甲方维权费用等全部费用……五.协议签订日:2013年7月17日甲方(章)乙方(章)”。2013年7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货款19110元,余款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2013年12月5日,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调查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资产等情况,为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货款应当及时履行,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在承诺还款期限之后仍没有按约履行而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法院账户(开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970元,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逸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