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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人民政府、贵港市林桥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人民政府,贵港市林桥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燕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钜达,镇长。被执行人贵港市林桥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谭惠虎,厂长。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人民政府、贵港市林桥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贵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协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归还3200万元欠款后,本案及另3案中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5579万元债权即视为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5)贵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强志审判员  吴栋梁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舒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