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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和平,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8元,由原告桐庐中洲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有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