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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黄某某,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施某某,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