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4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服务员,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木材加工厂业主,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敖万红,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蓉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