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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利民与被告承德市运输集团平泉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民,承德市运输集团平泉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刘利民,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市运输集团平泉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娟,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民与被告承德市运输集团平泉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民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