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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关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月16日原告张某某以再给被告王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缴纳),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