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调确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於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生,於亮,欧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南民调确字第0030号申请人:李冬生,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於亮,系於辰昊父亲,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欧虹,系於辰昊母亲,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冬生与申请人於亮、欧虹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9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於辰昊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由李冬生承担,此款以医疗费发票为准,由李冬生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二、李冬生赔偿於亮、欧虹因於辰昊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00元,此款在2014年3月1日前付清,如果到期不付,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清时止。三、本协议签订后,有关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任何一方不处干涉。四、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