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某某与被申请人时某某宣告公民无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石某某,****系被申请人配偶。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市房产局干部.被申请人时某某,****,市地税局退休干部,系申请人配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某某与被申请人时某某宣告公民无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石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某某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田儒敏审 判 员 李本金人民陪审员 陈永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钱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