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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秀云与陈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42号原告许秀云,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昱,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日本大阪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云与被告陈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云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属被告陈昱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某单元房屋的所有权,以人民币100万元价值为限。原告许秀云提供属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路新港里7号新港里新村某单元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昱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某单元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