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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曹成仁诉于美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仁,于美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曹成仁。委托代理人宫润杰,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仁与被告于美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成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