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谢××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厚顺,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兰,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祥波,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诉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辩诉意见原告谢××诉称,2001年8月28日,经人介绍,原、被告在顺德市龙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03年11月10日和2011年ll月16日育有两女,分别取名为×××和×××。2006年4月28日至今,原告在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埔仔开设个体户,商号为“×××”,主要经营文具用品及百货等。2011年1月30日,被告购置了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丰田牌TV71小型汽车,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自2010年开始,被告开始染上毒瘾并经常不回家,对原告及两个女儿不闻不问,还时常因生活琐事而打骂原告和两个女儿,更没有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2013年8月17日,被告因吸毒成瘾被惠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监禁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l6日)。双方的两个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和照顾,为此,为了抚养两个女儿,原告在不正常的夫妻生活与不完整的家庭生活之下,在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依靠经营小商店获取微薄收入来抚养两个女儿。被告吸毒成瘾以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的行为,不仅未履行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同时给原告及女儿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女儿(大女儿×××,小女儿×××)全由原告抚养;3、依法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L×××号,约5万元)价值的50%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自行抚养一个小孩。登记在我名下的粤L×××号轿车是我父母购买的,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付钱购买。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8月28日在顺德市龙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3年11月19日和2011年ll月16日各生育一女,分别取名为×××和×××,×××和×××平时均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被告开始吸毒后双方感情变差。被告承认其自2006年开始吸食“K粉”,于2012年开始产生毒瘾。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8月17日对被告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仲恺)强戒决字(2013)03035号],决定对被告刘××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为此,原告以被告吸毒成瘾,双方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后,本应互敬互爱,赡养老人,抚育子女,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但被告于婚后吸食毒品并产生毒瘾,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现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和×××之前均跟随原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因此,综合本案案情,由原告继续对婚生女×××和×××进行抚养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婚生女×××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粤L×××号小轿车为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请求对该车辆予以分割,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与刘××离婚。二、婚生女×××(2003年11月19日出生)和×××(2011年ll月16日出生)由原告谢××抚养。三、驳回原告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金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旋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