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久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