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陀杰源与饶忠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陀杰源,饶忠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陀杰源,个体户。被告饶忠吉,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陀杰源与被告饶忠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解决争议问题为由,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忠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陀杰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陀杰源负担。���判员李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