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与陈洪海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陈洪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负责人:冯良谱,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陈洪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诉被告陈洪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3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1月16日原告以被告目前行踪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撤回对被告陈洪海的起诉。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