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李宝刚,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8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参加第112届广交会属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光盘虽有上诉人参加广交会的记录,但并没有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侵权的事实存在,该画册也不是上诉人为在广交会使用而专门印制的产品销售手册。至于被上诉人如何取得该画册,是否在112届广交会上取得,应有广交会举办方的证明或相关的证据保全加以证明。原审裁定举证责任认定显失公平,认定具有管辖权的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批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通知,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因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指控上诉人汕头市奇士钟表有限公司在第112届广交会上派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图片,请求赔偿而成讼。第112届广交会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该地为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涉案宣传册的取得方式、取得地点予以否认,但不能举证推翻,其要求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