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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永升与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升,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468号原告:张永升。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0号。法定代表人:谷实。原告张永升诉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张永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