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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谢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冯某某。申请人谢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冯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云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某某、谢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经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冯某某承担谢某某的各项费用5319元。2、车损各自承担。3、此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要求调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