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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桂峰与上官学纪、上官景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峰,上官学纪,上官景涛,上官学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93号原告李桂峰,男,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学纪,男,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景涛,男,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学农,男,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李桂峰与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上官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峰诉称,2011年2月16日,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由被告上官学农提供担保,借款使用期限一年,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张,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未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上官学农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上官学纪应诉后未答辩。被告上官景涛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原告李桂峰与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上官学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于2011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1年12月22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2千元,借款人上官学纪、上官景涛,保人上官学农,2011年.12.22号”。借款到期后,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成诉。另查明,本院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上官学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向原告李桂峰借款50000元,并由上官学农提供担保,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实,原告李桂峰诉请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返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桂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上官学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返还原告李桂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上官学纪、上官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