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夏家旺、肖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家旺,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夏家旺。申请人肖峰。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夏家旺与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江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家旺与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夏家旺承担肖峰的医疗费273.8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计783.80元,夏家旺的车修费500元自己承担。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签字后,夏家旺一次性结清,双方就此案不再有任何遗留问题。因该事故从发生到立案已超过一个月时间,本院依法对该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