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施兴辉、张永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施兴辉,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54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兴辉,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施兴辉、张永杰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王运兴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