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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行非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施兴辉、张永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施兴辉,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54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兴辉,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施兴辉、张永杰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5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王运兴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