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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伟新与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新,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4号原告:王伟新。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修华。原告王伟新与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运费计人民币28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晓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院查明,原告王伟新为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运输尾矿砂。经结算,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运费2856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伟新运费2856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田广达金属矿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晓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伟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