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国诉被告王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8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