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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国诉被告王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8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