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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原籍。1996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2011年6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抓获,同年6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本案,2013年12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272号起诉书、邢东检刑追诉(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与邯郸市威远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制作高炉炉壳的合同,双方按协议完成约定内容。2011年4月19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文普货运信息服务部签订高炉炉壳运输协议,由武汉市青山区文普货运信息服务部负责将该高炉炉壳由邯郸运至西宁,武汉市青山区文普货运信息服务部又委托邯郸市盛昌货运中心承揽该高炉炉壳的运输业务,邯郸市盛昌货运中心又与邢台市开发区“美乐物流”签订了该高炉炉壳的运输协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事先购买了冀E771**货车(该车购买后未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原车主赵某某)到邢台市开发区“美乐物流”寻找运输业务,经理张某某将其介绍给邯郸市盛昌货运中心承揽该高炉炉壳运输业务。2011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刘某某雇佣司机张某甲、马某某驾驶冀E771**货车到邯郸市威远设备加工厂将运往西宁钢厂的6张宽1.6米、长5.5米总重量共19吨的炼钢炉炉壳于当晚10时许运至邢台市,刘某某假借修车的名义,支走张某甲、马某某。次日凌晨王某甲、刘某某驾车与在焦作等候的王某乙共同将骗取的炉壳卸到焦作市西郊的一个废旧工厂;后用氧气切割机将骗取的6张炉壳切割成小块,以废铁的价格卖给河南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店后村宋某某的废品回收站,获得赃款近6万元人民币。经价格鉴定,上述6张钢炉炉壳价值为173937元人民币。2011年6月10日武汉市青山区文普货运信息服务部赔偿了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公司货款。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赔。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车辆照片,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资采购、工程分包合同,货物运输协议,申请书,索赔函,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将被害人的货物骗走并变卖,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全部货值损失173937元,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作案工具冀E771**货车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冀E771**货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其审 判 员  马军骁人民陪审员  崔 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