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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宝,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西珍,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洪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4年1月16日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玉玲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