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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黄某乙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小名“波波”),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三层楼街****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13年10月26日14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秦园路佳馨花园1栋3单元2006室其家中,与黄某乙商定将毒品麻果6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甲在收取黄某乙300元购毒款后,将身上的塑料袋装毒品麻果2颗交给黄某乙(其中1颗已被黄某乙吸食)。被告人黄某甲正欲去取另外4颗麻果交给黄某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从黄某乙处搜出毒品麻果1颗,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家中查获毒品麻果8颗以及吸毒用具若干。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8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及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2、证人黄某乙、汤某的证言;3、书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宏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