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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商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龙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龙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龙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惠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李冠周,李冠庆,李冠奎,袁美秀,李明德,李挚,姜亦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商初字第463-1号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被告潍坊龙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美秀,董事长。被告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庆,董事长。被告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周,董事长。被告山东海惠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奎,董事长。被告李冠周。被告李冠庆。被告李冠奎。被告袁美秀。被告李明德。被告李挚。被告姜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贷款公司)与被告潍坊龙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惠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李冠周、李冠庆、李冠奎、袁美秀、李明德、李挚、姜亦伟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贷款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冠周、姜亦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利贷款公司在本院宣判前撤回对李冠周、姜亦伟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冠周、姜亦伟的起诉。。审判长  于春兰审判员  唐冬梅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