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崔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刘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