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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娇与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娇,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娇,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娇与被执行人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0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娇双倍工资差额39509.98元经济补偿金5329.38元,共计44839.3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刘娇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欧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2)第00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