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萍与吴丽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60号申请执行人朱萍。被执行吴丽娟。申请执行人朱萍与被执行人吴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并制作了(2013)大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丽娟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