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55号罪犯李国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8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国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0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国锋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国锋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国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9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国锋与其弟李国顺因琐事与村民马书才等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国锋用木板猛击马书才头部,致马书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3年2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3次;2011年5月22日、2012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