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靠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靠保字第00001号原告: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个体业主,现住开原市下肥地xx乡xx村x组xx号。被告:黄某某,男,现住开原市xx镇x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玉米13000斤。因被告所有的玉米已经出卖无法保全,故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撤回对被告的保全申请。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保全申请。案件诉讼费110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审 判 员 刘宏忠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