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中祝村被害人祝某家中吃晚饭。趁祝某不注意之际,被告人郑某从祝某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柜的抽屉内盗取一本邮政储蓄银行存折。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郑某来到罗埠镇邮政储蓄银行,利用之前帮祝某取款时获知的密码,取走存折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郑某将存折偷偷放回祝某家原处。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某在罗埠镇被民警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祝某的存折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邮政储蓄银行监控光盘,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已退还被害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旭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