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鄢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鄢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听,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2日被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玉周,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郭红阳,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听及其辩护人张毛丽、被告人郭玉周、郭红阳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村安置房小区A区1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3600米长的BV10平方毫米铜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25200元。2013年4月8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张学斌(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村安置房小区A区2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4000米长的BV10平方毫米铜线和400米长的NH-YJV5×16型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和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47200元。2013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鄢陵县人民路东方威尼斯小区3号楼1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1500米长的BV2.5平方毫米铜线、61米长的NH-YJV4×120+1×70型电缆线、54米长的NH-YJV4×25+1×16型电缆线、142米长的NH-YJV3×25+2×16型电缆线、290米长的NH-YJV5×16型电缆线、48米长的NH-YJV5×6型电缆线、18个120型分支头、18个5×16型分支头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电缆线和分支头共价值人民币61234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许昌县尚集镇尚苑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投入使用的150米长的YJV4×120+1型电缆线、300米长的YJV4×35+1×16型电缆线、230米长的YJV5×16型电缆线、25个120型线卡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和线卡共价值人民币77415元。201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襄城县颐景园小区8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150米长的YJV3×25+2型电缆线、BV10平方毫米600米铜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和铜线共价值人民币156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学听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在鄢陵县盗窃的3起事实无异议,辩称未参与在许昌县和襄城县的两次盗窃。辩护人认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听的第4、5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数额认定不客观,导致价格鉴定结论不真实。三、陈学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建议对陈学听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玉周、郭红阳对检察院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村安置房小区A区1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3600米长的BV10平方毫米铜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25200元。2、2013年4月8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张学斌(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村安置房小区A区2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4000米长的BV10平方毫米铜线和400米长的NH-YJV5×16型电缆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和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47200元。3、2013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鄢陵县人民路东方威尼斯小区3号楼1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1500米长的BV2.5平方毫米铜线、61米长的NH-YJV4×120+1×70型电缆线、54米长的NH-YJV4×25+1×16型电缆线、142米长的NH-YJV3×25+2×16型电缆线、290米长的NH-YJV5×16型电缆线、48米长的NH-YJV5×6型电缆线、18个120型分支头、18个5×16型分支头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电缆线和分支头共价值人民币61234元。4、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许昌县尚集镇尚苑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投入使用的150米长的YJV4×120+1型电缆线、300米长的YJV4×35+1×16型电缆线、230米长的YJV5×16型电缆线、25个120型线卡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和线卡共价值人民币77415元。5、201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预谋后到襄城县颐景园小区8号楼1单元、2单元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等工具,将电缆井内安装好尚未使用的150米长的YJV3×25+2型电缆线、BV10平方毫米600米铜线盗走后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和铜线共价值人民币15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学听2013年5月23日供述:大概十天前的一天,其和郭玉周、郭红阳在叶县预谋一起到鄢陵工地上偷电缆,三人到平顶山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了一辆江淮商务轿车,在市区买了作案用的卡钳等工具。然后其开车拉着郭玉周、郭红阳到了鄢陵,晚上十点左右到一个在建的小区盗割电缆后,装上车连夜回到叶县销赃。这个小区在一个十字路口,好像对面是个高档的大酒店。……在今年春节前的一天,三人一起开车来到鄢陵,白天物色了一个小区,晚上盗割电缆线运到叶县销赃。……在一个月前的一天,三人又到鄢陵县上次去过的那个小区盗割过电缆。……(2013年7月28日供述)今年春节前其到鄢陵的一个在建小区偷电缆时,是和郭玉周一起来的,郭红阳没有来,在今年4月份,其到鄢陵还是同一个在建小区偷电缆时,是和郭玉周、张学斌一起来的。以前说是和郭红阳一起偷电缆是由于当时没有记清楚。2、被告人郭红阳2013年5月23日供述:大概十天前的一天,其和郭玉周、陈学听三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他们两个让其用身份证在平顶山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江淮商务轿车,后三人预谋到鄢陵工地上偷电缆。陈学听开着车,带着剪电缆线的卡钳。到鄢陵后转到一个在建的小区时,其和郭玉周进去踩点,晚上十点左右到小区盗割电缆后,装上车连夜回到叶县销赃。这个小区在一个十字路口,好像对面是一个高档的大酒店。……在十天前,刚租赁这个江淮商务车的时候,其和郭玉周、陈学听开车转到许昌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建设新农村的小区工地的时候,看到电缆线就在楼的外面露着,当晚三个人到该小区盗割电缆后,装上车连夜回到叶县销赃。中间隔了一两天,三人还是在许昌的一个工地上,郭玉周和陈学听进去踩点,晚上进去盗窃。……在鄢陵盗窃后,三人就把那辆江淮商务车在汽车租赁公司办手续还了,过了两三天,陈学听给其打电话,让其和他一起用其身份证又在平顶山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别克轿车,汽车租赁费是陈学听出的。前天下午三人开车到襄县,在一个工地上,三人进去踩点,晚上十点用同样的手法盗线。……三人一起共偷过四次电缆线,在许昌盗窃过两次电缆线和电线,在鄢陵这是第三起,之后在襄县盗窃过一次电线。3、被告人郭玉周2013年5月23日供述:大概十天前的一天,其和陈学听、郭红阳三个人在叶县一起玩,三人商量到鄢陵工地上偷电缆。三人到平顶山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郭红阳办的租车手续,租了一辆江淮商务轿车,其掏钱在市区买了卡钳等剪电缆的工具,然后陈学听开着车到了鄢陵。转到一个在建小区时,陈学听和郭红阳进了工地踩点。晚上三人盗割电缆后,装上车连夜回到叶县销赃。这个小区在一个十字路口,南边是个大酒店,西边是个学校。……在今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陈学听到鄢陵偷电缆,陈学听开的还是那辆江淮商务轿车,白天踩好点,晚上以同样方式进入一个小区工地盗割电缆线。……在一个月前的一天,其和陈学听、张学斌三个又到鄢陵,又进入上次去过的那个小区盗割电缆线。……今年三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陈学听、郭红阳三个开车到许昌北郊的一个小区工地先踩好点,晚上进入小区用同样的方式用车将电缆线拉走……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其和陈学听、郭红阳三个还是在许昌北郊的一个工地偷了几捆铜线。……几天前的一个晚上,其和陈学听、郭红阳三人开车去襄县开发区的一个小区工地,用同样的手法在那偷了几捆铜线。4、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分别陈述了被盗电缆等物品的长度、型号、购买价格等信息。6、证人陈阿方索证言证明:其在平顶山市区“德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其公司内有一辆车牌号为豫DK54**的别克轿车,在2013年5月20日被郭红阳租走了,到期后与郭红阳联系不上,……其打听到郭红阳被鄢陵县公安局拘留了,就带着郭红阳和其公司的租赁合同到鄢陵县公安局说明情况。7、价格鉴证结论证明被盗物品价值。另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汽车(作案工具)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陈学听参与盗窃5次,盗窃总价值226649元;郭玉周参与盗窃5次,盗窃总价值226649元;郭红阳参与盗窃3次,盗窃总价值154249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学听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玉周、郭红阳均供述了与被告人陈学听共同参与第4、5起盗窃的事实,并且在共同盗窃中三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被告人陈学听并于其未参与第4、5起盗窃及其辩护人并于陈学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价格认定,因被告人陈学听、郭玉周、郭红阳对盗窃物品的特征供述较为笼统,而被害人均能详细陈述被盗物品的长度、型号、购买时的价格等特征,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所作出的价格鉴定客观真实,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玉周、郭红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郭玉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三、被告人郭红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剑波审 判 员 雷 云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