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112号罪犯梅老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老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112号罪犯梅老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梅老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梅老成对原判财产刑未能积极履行,且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明说明没有履行的具体原因。本院认为,罪犯梅老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老成暂缓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马 斌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