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胡年艳诉唐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年艳,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保字第8号原告胡年艳,男,出生于1969年1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斌,蓬溪县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敏,男,出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胡年艳诉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敏位于蓬溪县的住房一套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敏位于蓬溪县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间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