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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盛九东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九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11号罪犯盛九东,又名盛九中、盛文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8日做出(2005)驻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九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盛九东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盛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出,罪犯盛九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1年2月21日夜,被告人盛九东伙同张某某等7人,窜到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庄戏场,以说事为由强行拉住离开戏场回家的女青年王某,并将其拉到村西一坟地处,被告人盛九东等7人对王某实施了轮奸,同年1月、3月被告人盛九东还参与两起强奸未遂。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盛九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22日、2011年12月22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4次;2012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盛九东自上��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九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