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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周春与许铁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许铁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许铁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春与被执行人许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强华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 审 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