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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彩兰与刘水明、刘凯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兰,刘水明,刘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兰,女性,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4320。被执行人刘水明,男性,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4350。被执行人刘凯铭,男性,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021X。申请执行人刘彩兰与被执行人刘水明、刘凯铭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培源